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 查处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 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这表明,水利部不仅将严打非法采砂,还将积极促进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案件“入刑”!
《通知》要求,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本方案所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水法》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查处重点
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依法分类处理
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通知》强调,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的全过程,在查处河湖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机关移交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严查实处一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对河湖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水利部将聚焦强监管要求,挂牌督办一批查处难、整改工作阻力大的重大河湖违法案件。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并于5月3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水利部,抄报有关省级河长、湖长。
(二)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发生的违法案件梳理归类,逐一登记造册建账,完成查处和整改案件台账(见附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处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执法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有关河湖执法职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综合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督办主体(原则上为执法主体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河长湖长)“三个主体”,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等,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有关省级河长、湖长;流域管理机构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并抄送相关地方省级河长办。
(四)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到位。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陈年积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尽早结案。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清零”。
(五)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层级交办、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及时查处和整改“清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其直属单位和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确保陈年积案完成“清零”。
(六)及时验收总结(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6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本流域和本辖区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的验收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报水利部。报告要全面总结“清零”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剖析问题及根源,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执法的对策建议,为打好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奠定基础。各地要把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河湖执法第三方评估工作。
《通知》还对“清零”行动工作的实施作了规定:
加强从严执法。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绝不以整改代替处罚;该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提升执法广度、深度和专业度,确保“清零”行动“严紧硬”,见实效。
加强调度统计。要强化对“清零”行动的定期调度工作,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整改台账、整改进展等均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gov.cn)填报,具体填报细则文件通过直报系统下载。自6月份开始,“清零”行动实行月报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个月整改台账报送水利部。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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